清償消費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2年度,1780號
KSEV,102,雄補,1780,20131120,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178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王威強發支付命令
,惟王威強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8,65
4 元,應繳裁判費5,2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4,79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
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陳長慶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