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178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王威強發支付命令
,惟王威強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8,65
4 元,應繳裁判費5,2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4,79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
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陳長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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