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2年度,1698號
KSEV,102,雄補,1698,2013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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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1698號
原   告 郭子瑤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明福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000 元,應繳裁
   判費1,2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72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建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湯正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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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