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2年度,2096號
KSEV,102,雄簡,2096,2013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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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張恩綺
被   告 許福亮
上列當事人間102 年度雄簡字第2096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2 年10月25日上午9 時56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11月5 日
下午4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施盈志
  書 記 官 蔡淑貞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肆萬伍仟肆佰貳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叁拾叁萬玖仟玖佰零壹元自民國一○二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玖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1年7 月16日與原告訂立小額循環信用 貸款契約,約定被告得持現金卡為工具提款於第0000000000 00號帳戶內轉帳循環使用,並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18.25% 、延滯則按年利率20% 計算利息,若未依約繳納本息,即喪 失期限利益。詎被告自102 年3 月12日起即未依約履行繳款 ,尚積欠其如主文第1 項所示金額及利息未清償之事實,業 據其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貸款契約條款變更約定書 及交易記錄一覽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 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 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蔡淑貞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蔡淑貞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3,75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 150元
合計 3,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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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