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小字第1293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李建昌即康福企業管理顧問社
訴訟代理人 江正喜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何宗城等間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本
院高雄簡易庭民國102 年10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8,64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之32第2 項準用同法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