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勞簡字第1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玖樺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金昌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施家瑞間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
院民國102 年10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
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37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4,9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 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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