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雄補字第61號
聲 請 人 陳文濱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全文昇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
利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柒拾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20 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2,000 元。茲依同法第
406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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