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簡字第1819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郭吳春滿即合滿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郭彩燕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府邸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泓鈞
訴訟代理人 張泓鈺
張榮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留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留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0二年十一月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定民國一0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下午五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二年十二月十八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黃園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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