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102年度,328號
FYEV,102,豐補,328,2013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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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豐補字第328號
原   告 胡書豪
訴訟代理人 楊俊彥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芽曼屋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第二項
之價額,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其補繳裁判費
。茲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查報訴訟標的價額(
即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數額),並按系爭訴訟
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
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
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
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
,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
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原告應提出被告芽曼屋食品有限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定代理
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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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芽曼屋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