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漏水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簡字,102年度,120號
HLEV,102,花簡,120,20131105,1

1/1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花簡字第120號
原   告 簡采彤
訴訟代理人 李文齡
      李定翔
被   告 彭達時
被   告 彭鶴祥
被   告 彭鶴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達時等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3,200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5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5   日
               法院書記官 林心念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