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花小字第260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曾怡仁
被 告 涂語詩(即涂孝華之繼承人)
被 告 涂芷若(即涂孝華之繼承人)
前列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涂昭美
被 告 林桂英(即涂孝華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6,665元應
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法院書記官 林心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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