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不動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監宣字,102年度,605號
KSYV,102,監宣,605,2013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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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監宣字第605號
聲 請 人 朱梅蘭
上聲請人聲請處分受監護宣告人朱訓才不動產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處分受監護宣告人朱訓才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人朱訓才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弟即受監護宣告人朱訓才前經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民國95年4 月28日宣告為禁治產人,並 選定母親岑桂芳為監護人,嗣因母親年邁、體弱,於102 年 5 月9 日經鈞院以102 年度監宣字第222 號裁定改定聲請人 為監護人。因受監護宣告人為植物人,目前安置於創世清寒 植物人安養院,每月需支付新臺幣6,000 元之養護費,及其 他相關之醫療費用,為籌措受監護宣告人之醫療及安養費用 ,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所有坐落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 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 可,不生效力: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民 法第1101條第1 項、第2 項第1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揭規 定於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準用之,民法第1113條亦有明文。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如 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狀及登記謄本、全國財產稅總歸戶 財產查詢清單、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1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存款餘額證明書及存款結餘明細表、診斷證 明書、養護費用收據、歷年費用支出明細、辰好藥局證明書 、外勞仲介契約書為證,堪信聲請人主張為真實。本院審酌 受監護宣告人名下確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且經本院裁定為 受監護宣告之人,安置於養護中心,聲請人需長期支出其醫 療、看護及生活費用,為維繫受監護宣告人之身心健康及生 活品質,認聲請人主張為受監護宣告人之利益,有處分其財 產以籌措生活費用之必要,尚非無據,聲請人聲請處分上開 受監護宣告人鍾旭光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俊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倩
附表:
┌─┬───┬─────────────────────┬───────┬───────┐
│編│ 類 │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 │
│ │ ├───┬────┬─────┬──────┼───────┤ │
│號│ 別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地號或建號 │ 平方公尺 │ 範 圍 │
├─┼───┼───┼────┼─────┼──────┼───────┼───────┤
│1 │ 土地 │高雄市│ 鳳山區 │道爺段 │ 1086-34地號│ 172 │100000分之201 │
├─┼───┼───┼────┼─────┼──────┼───────┼───────┤
│ │ 土地 │高雄市│ 鳳山區 │道爺段 │ 1086地號 │ 13174 │100000分之201 │
├─┼───┼───┼────┼─────┼──────┼───────┼───────┤
│2 │ 建物 │高雄市│ 鳳山區 │道爺段 │ 7344建號 │層次總面積:│ │
│ │ │ │ │ │ │ 109.75 │ │
│ │ │ │ │ │ │陽 台: │ 全 部 │
│ │ │ │ │ │ │ 10.51 │ │
│ │ │ │ │ │ │花 台: │ │
│ │ │ │ │ │ │ 1.2 │ │
│ │ │ │ │ │ ├───────┼───────┤
│ │ │ │ │ │ │共有部分: │100000分之201 │
│ │ │ │ │ │ │ 21555.1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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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