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2年度,631號
KSDV,102,除,631,2013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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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000年度除字第631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左澤蒼 
代 理 人 王德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1月2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張,因於民 國101 年10月30日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 463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102 年6 月27日臺 灣導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各定有明 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 463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2 年6 月27日 刊登該裁定於臺灣導報,至102 年10月27日為止已滿4 個月 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 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芸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秀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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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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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受款人│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發票日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
├──┼────┼───┼────┼──────┼─────┼─────┼─────┤
│ 1 │全乙興業│未記載│台灣中小│00000000000 │95,600元 │101 年11月│AZ0000000 │
│ │有限公司│ │企業銀行│ │ │7 日 │ │




│ │ 高宏仁│ │大發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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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南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南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