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630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左澤蒼
訴訟代理人 莊心雅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102 年11月6 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貳紙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支票2 紙,因遺失,前 經本院民國102 年度司催字第464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命聲 請人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紙支票無效。
二、經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102 年度司催字第464 號 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 年10月27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宛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莊正彬
┌──────────────────────────────────────────────────┐
│附表:102 年度除字第630號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金額(新台幣) │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乃升企業有限│第一商業銀│000000000 │64,350元 │101年12月9日 │CA0000000 │ │
│ │公司 │行博愛分行│ │ │ │ │ │
├──┼──────┼─────┼──────┼────────┼───────┼──────┼───┤
│002 │陳玥玲 │高雄市農會│000000000 │26,460元 │101年12月5日 │FA0000000 │ │
│ │ │信用部後勁│ │ │ │ │ │
│ │ │分部 │ │ │ │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