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2年度,315號
KSDV,102,重訴,315,201311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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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15號
上 訴 人 劉碧隆
      林憲宗
      林劉秀珍
      陳姍姍
      劉碧發
      劉秀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民國102 年度重訴字第315 號分配表異議之
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
,014,4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264 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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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