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15號
上 訴 人 劉碧隆
林憲宗
林劉秀珍
陳姍姍
劉碧發
劉秀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民國102 年度重訴字第315 號分配表異議之
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
,014,4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264 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書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