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914號
被告即上訴人 倪子芸
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晏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2 年度訴字第914 號交付房屋等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5,
8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宛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