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房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914號
KSDV,102,訴,914,20131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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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914號
被告即上訴人  倪子芸
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晏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2 年度訴字第914 號交付房屋等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5,
8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宛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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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