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833號
KSDV,102,訴,833,20131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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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833號
上訴人即原告  連良榮
被上訴人即被告 巫繼超
被上訴人即被告 普利司通輪胎販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梨新一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2 年度訴字第833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09,
3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6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宛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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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普利司通輪胎販賣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