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429號
KSDV,102,訴,429,201311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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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29號
上 訴 人 華森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森田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旭暉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買賣
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378,2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843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蘇姿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紀龍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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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森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旭暉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