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1463號
KSDV,102,訴,1463,20131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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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46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永清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楊金花間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102 年
9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 上訴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 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 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2 年10月1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 繳,上開裁定已於102 年10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稽,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民事查詢簡答表附卷可 按,依上規定,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周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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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