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1195號
KSDV,102,訴,1195,20131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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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19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凃淑華 
兼訴訟代理 凃淑敏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凃國賢 
      凃慶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
2 年10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台幣873,183 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14,37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並應補正上訴理由狀
。逾期不繳裁判費,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顏宗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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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