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072號
原 告 郭宗勳
郭玠均
原 告 郭彥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確認債權不存
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783,79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631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蘇姿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紀龍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