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1937號
KSDV,102,補,1937,2013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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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937號
原   告 永燊資源再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銘華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亞太環境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另請就後開事項㈡併予補正。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42,193元,應繳裁判
  費10,3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9,85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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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燊資源再生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再生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