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1908號
KSDV,102,補,1908,2013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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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908號
原   告 永明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永文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勤鷹企業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
  請就後開事項㈡併予補正。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14,525 元,應繳裁判
  費7,8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
  7,32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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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明昌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明昌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勤鷹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鷹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昌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