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1904號
KSDV,102,補,1904,2013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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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904號
原   告 馮春發
      范玉竫
原告與被告吳俊毅、吳忠錫林桂菁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500,
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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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