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1894號
KSDV,102,補,1894,20131119,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894號
再審原告  陳介臣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華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事件,再
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再審原告係就本院102 年度
勞簡上字第10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而原確定判決之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台幣(下同)126,583 元,是本件應徵再審裁判費1,3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宗憲

1/1頁


參考資料
華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