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破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1837號
KSDV,102,補,1837,2013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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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837號
聲 請 人 笙光電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俊隆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
件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標的金額,依聲請人民國102 年11月19日
民事聲請補充狀所附財產清單為新台幣(下同)18,478元,依非
訟事件法第13條第1 款規定,應徵聲請費用500 元。茲依非訟事
件法第26條第1 項,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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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笙光電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