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835號
原 告 尹孝康
訴訟代理人 林春華律師
原告與被告蕭慶義即義利工程行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95,
6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
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2 年度救字第154 號),如經本院
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
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
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