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833號
原 告 林家玄
訴訟代理人 黃正男律師
原告與被告環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李娸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2,691,24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73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
救助,現由本院102 年度救字第153 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
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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