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1833號
KSDV,102,補,1833,2013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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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833號
原   告 林家玄
訴訟代理人 黃正男律師
原告與被告環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李娸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2,691,24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73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
救助,現由本院102 年度救字第153 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
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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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環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