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1814號
KSDV,102,補,1814,2013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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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814號
原   告 楊蓉惠
原告與被告黃慶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95,279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6,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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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