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重訴字,102年度,426號
KSDV,102,審重訴,426,2013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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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審重訴字第426號
原   告 倪雪華
被   告 胡耀仁
      胡昭明
      陳麗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 元, 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0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 內補繳64,850元,此裁定已於102 年11月5 日送達原告,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承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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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