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訴字,102年度,2498號
KSDV,102,審訴,2498,2013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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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審訴字第2498號
原   告 林原週
原告與被告國泰產物保險高雄分公司、歐嘉峻歐佳琳歐弘達
郭芳妏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亦未補正被告歐弘達郭芳妏 可送達地址,被告歐佳琳歐弘達法定代理人基本資料,及 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等事項。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1 月4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事項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1,395元,此裁定已於102 年11月8 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 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承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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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