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訴字,102年度,2230號
KSDV,102,審訴,2230,20131122,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審訴字第2230號
原   告 吳芝穎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孟潔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前經本院通知
後未提出被告戶籍謄本,亦自陳「張孟潔」同名同姓人數眾多,
本院無從判別原告起訴之對象「張孟潔」究係何人,起訴程式核
與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第244 條第1 項第1 款之
規定未合。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限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抑或其他足資特定人別之資料,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怡萱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