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4728號
聲 請 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耀興
相 對 人 艾力克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曲郭素英
人 號
相 對 人 曲宏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艾力克企業有限公司、曲郭素英、曲宏慈間
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本票正確之到期日為何。(台端聲請狀聲請事項記載到
期日為民國102年11月22日與所附本票到期日為民國102年11
月17日不符,如書寫錯誤請儘速具狀更正)
二、相對人曲郭素英、曲宏慈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相對人艾力克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
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
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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