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4653號聲 請 人 盧嘉弘相 對 人 張雲海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雲海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本票票據號碼:256235、158679號本票正本。二、相對人張雲海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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