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2年度,4429號
KSDV,102,司票,4429,2013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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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4429號
聲 請 人 林秀麗
相 對 人 溫彥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溫彥璋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正確之聲請狀(依所附之聲請狀所示其聲請法院為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
二、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為何?(不得早於到期日)
三、相對人溫彥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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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