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2547號
原 告 魏新站
訴訟代理人 魏釷沛律師
被 告 陽信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忠傑
訴訟代理人 徐國卿
訴訟代理人 林森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9月11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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