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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6年度,2527號
TPEV,106,北簡,2527,2017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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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2527號
原    告 李宜霈
訴 訟代理 人 曾志立律師
複 代 理 人 曾瑞慶律師
被    告 鄭斐文
       李宗美
       李純美
兼上3 人共同
訴 訟代理 人 李佳美
被    告 李成興
       李宛茱
       李珈芳
上2 人共同訴
訟 代理 人 林佑憲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
             號4樓之1
被    告 李享美  住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0
             弄000號
訴 訟代理 人 郭炳輝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
             號5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九月二十八下午二時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於民國106年9月15日前補正說明下列事項:(一)李 豊美係於何時死亡?其法定繼承人有何人?原告為何主張其 繼承人僅為被告鄭斐文?(二)李坤興係於何時死亡?其法 定繼承人有何人?原告為何主張其繼承人僅有被告李婉茱及 李珈芳?(三)陸女為被告李享美,伍女則為何人?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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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