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539號
聲 請 人 周貢民
相 對 人 曾麗端
相 對 人 林曾麗輝
相 對 人 曾麗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麗端、林曾麗輝、曾麗珍間請求拍賣抵押
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二、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及座落其上1814建號
建物之最新登記謄本到院供辦。
三、相對人曾麗端、林曾麗輝、曾麗珍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
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