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2年度,524號
KSDV,102,司拍,524,2013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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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524號
聲 請 人 蔡昌頴
代 理 人 徐士玄
相 對 人 呂正欽
相 對 人 呂正川
相 對 人 林呂春鳳
相 對 人 呂正全
相 對 人 呂正興
相 對 人 呂曾菊
相 對 人 呂濤
相 對 人 呂淑玲
相 對 人 呂俊宏
相 對 人 呂淑君
相 對 人 呂淑娟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項定有明 文。
二、經查案外人呂方仁珠已於民國86年2月7日死亡,聲請人於民 國102年10月3 日依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民國102年9月3 日雄院高102 司執強字第119629號函示代為辦理繼承登記完 畢,合先敘明。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案外人呂康美雪於民國79年5月23 日向聲 請人借用新台幣700,000 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79年11月22 日,利息按中央銀行核定放款利率計算,並以案外人呂方仁 珠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於民國79 年5月25 日登記在案。嗣案外人呂方仁珠於民國86年2月7日 死亡,其繼承人為呂嘉展(於民國97年10月22日死亡,其繼 承人為呂曾菊呂濤)、呂正義(於民國85年2月5日死亡, 其代位繼承人為呂淑玲呂俊宏呂淑君呂淑娟)、呂正 道(於民國34年9月15日死亡,無代位繼承)、 呂正欽、呂 正川、林呂春鳳呂正全呂正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 人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 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 記簿謄本各一件、本票影本一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 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 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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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