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429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鄭志鵬
相 對 人 陳志濱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 條、第881 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吳黃鳳梅於民國(下同)100 年7 月 2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 ,設定新台幣(下同)1,500,000 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 ,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並辦妥 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三、嗣債務人鋅邑工程有限公司邀債務人吳黃鳳梅為連帶保證人 於100 年7 月25日向聲請人借用1,500,000 元,約定期限5 年,並於105 年7 月25日清償完畢,利息同意隨本行定儲利 率指數變動而調整,按月計付,暨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10%,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 ,此有借款契約1 份可稽。詎債務人鋅邑工程有限公司經票 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屢經催討均未清償,依債務人吳黃 鳳梅與聲請人簽立之授信約定書之約定,債務人已喪失其期 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另債務人吳黃鳳梅於102 年7 月19 日將附表所示不動產信託移轉予相對人陳志濱,為此聲請拍 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 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1 件、借款契約書影本1 份、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影本1 件 、授信約定書影本2 份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 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表:不動產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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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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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權│ │
│ ├───┬────┬────┬────┬────────┤ ├──────┤ 利範圍 │備考│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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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雄 │大寮 │昭明 │ │870-12 │田│117.9 │2分之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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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高雄 │大寮 │昭明 │ │870-22 │建│97.24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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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
├─┬──┬───────┬───────┬──────┬──────────────┬──┬─┤
│編│ 建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平方公尺) │權利│備│
│ │ │ 建物門牌 │ 基地坐落 │ 主要建築 ├───────┬──────┤ │ │
│ │ │ │ │ 材 料 及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 │ │ │
│號│ 號 │ │ │ 房屋層數 │合 計│用途及面積 │範圍│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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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7 │高雄市大寮區鳳│高雄市大寮區昭│鋼筋混凝土造│1 層:47.85 │陽台:25.65 │全部│ │
│ │ │林一路128 巷12│明段870-22地號│4 層樓房 │2 層:47.85 │ │ │ │
│ │ │之25號 │ │ │3 層:47.85 │ │ │ │
│ │ │ │ │ │4 層:24.18 │ │ │ │
│ │ │ │ │ │合計:167.73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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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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