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8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葉恩志即葉保蔚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澳盛(台灣)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嵩峩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上列當事人間之清算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 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02年度 消債清字第62號裁定於民國(下同)102年8月26日開始清算 程序在案,有附卷足憑。次查,債務人於清算程序中經本院 先後二次命其陳報清算財團財產,迄今均未陳報,故本院無 從得知是否有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惟經本院以院 內系統查詢,尚查無債務人名下之財產,堪認本件聲請人並 無財產可供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 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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