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2年度,222號
KSDV,102,司執消債更,222,2013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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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22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王瑞華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 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2年度消債更字第86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查 聲請人未婚名下無財產,目前與母親同住,每月房租新台 幣(下同)5,000元,水電瓦斯等家庭生活費約3,000元,皆 由聲請人與母親共同分擔;又聲請人本主張需負擔父親扶養 費,惟其父親長期定居大陸地區,且聲請人無法提供其父之 財產資料等證明文件,尚難認定是否需扶養,故不予列計。 再查聲請人現任職於南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薪資單已包含 輪班津貼、全勤獎金、績效獎金與加班費,依據民國(下同 )101年1月至102年10月薪資計算,扣除勞健保、公會費等 ,每月平均薪資為33,286元,加計年終獎金與秋節獎金換算 月平均4,251元(計算式:{33733+17284;÷12)後,每 月實際可支配所得為37,537元。以上有聲請人與母親國稅局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及財產歸屬清單、戶籍謄本、租賃 契約、水電單據、薪資單、聲請人陳報狀在卷可稽。三、再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 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分72期清償, 每期清償20,000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 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一)聲請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 後餘額,顯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 又聲請人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名下無財產,本件無擔保 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不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 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二)又聲請人與母親二人在高雄市賃屋而居,每月租金 5,000 元、水電瓦斯等費用3,000元,由聲請人與母親 平均分擔;其所陳報每月個人必要費用(含房租與水電 費用)為13,000元,與內政部公布高雄市102年度每人 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相當,應認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 ,要屬合理。
(三)綜上,債務人將其每月收入於扣除上開必要生活支出後 ,每月20,000元之更生方案已將其目前每月剩餘金額逾 五分之四用於清償,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 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 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 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 ,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 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 ,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 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 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 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 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 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
附表:更生方案
┌───────────────────────────┐
│每月一期,六年共計72期,於每月15日清償 │
├──────┬───────┬─────┬──────┤
│ 債權人 │ 債權金額 │ 債權比例 │每月清償金額│
├──────┼───────┼─────┼──────┤
│ 兆豐銀行 │ 185005 │ 5.73% │ 1146 │
├──────┼───────┼─────┼──────┤
│ 台中銀行 │ 521404 │ 16.15% │ 3231 │
├──────┼───────┼─────┼──────┤
│ 萬泰銀行 │ 190599 │ 5.91% │ 1182 │
├──────┼───────┼─────┼──────┤
│ 萬榮行銷 │ 58085 │ 1.8% │ 360 │
├──────┼───────┼─────┼──────┤
│ 大眾銀行 │ 298169 │ 9.24% │ 1848 │
├──────┼───────┼─────┼──────┤
│ 安泰銀行 │ 935774 │ 28.99% │ 5799 │
├──────┼───────┼─────┼──────┤
│ 中國信託 │ 303206 │ 9.39% │ 1878 │
├──────┼───────┼─────┼──────┤
│ 國泰世華 │ 575542 │ 17.83% │ 3566 │
├──────┼───────┼─────┼──────┤
│ 台新銀行 │ 116788 │ 3.62% │ 724 │




├──────┼───────┼─────┼──────┤
│ 日盛銀行 │ 42975 │ 1.33% │ 266 │
├──────┼───────┼─────┼──────┤
│ 債權總額 │ 0000000 │每期清償總│ 20000 │
│ │ │額 │ │
├──────┼───────┼─────┼──────┤
│清償成數 │ 44.62% │ │ │
├──────┴───────┴─────┴──────┤
│補充說明: │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 │
│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惟匯款前債務人│
│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非金融機構 │
│,如資產公司、民間債權人等,仍需債務人自行聯繫履行方式│
│) │
└───────────────────────────┘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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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南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