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2年度,179號
KSDV,102,司執消債更,179,2013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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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79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張仁龍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 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2年度消債更字第57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查 聲請人名下有四張以其為要保人之保單,上開保單扣除保單 借款後解約金現值新台幣(下同)92,325元。又聲請人與配偶 育有兩名未成年子女(分別為86、88年次),一家四口同住於 聲請人父母名下房屋,雖毋庸支付租金或房貸,惟仍需與配 偶自行分擔水電瓦斯室內電話等家庭生活費用共2,653元。 再查聲請人現任職於旭辰科技企業社擔任現場裝機及配線人 員,依據民國(下同)102年1月至9月薪資計算,每月平均 薪資26,533元,扣除每月勞健保費1,140元後,每月實際可 支配所得為25,393元。以上有聲請人及配偶國稅局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及財產歸屬清單、戶籍謄本、保險契約影本 、南山人壽保險公司南壽保單字第C1327號函、薪資單、聲 請人陳報狀在卷可稽。
三、再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 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分72期清償, 每期清償9,055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 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一)聲請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 後餘額,顯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 又聲請人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名下僅有四張保單,保單 解約金在扣除借款後餘92,325元,以聲請人原始所提更 生方案計算,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 已不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 償之總額。惟為保障各債權人權益,經本院曉諭後,聲 請人願更加尊節支出,提高每月還款金額至9,055元。 (二)又聲請人一家居住於高雄市,全家水電瓦斯室內電話等 費用共2,653元,與配偶分擔後每月支出1,327元,與一 般家庭生活標準相當,尚屬適當;另聲請人收入扣除更 生方案還款金額、家庭生活費用、子女扶養費後,僅餘 8,061元作為個人必要費用,低於內政部公布高雄市102 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下稱高雄市最低生活費)標準 ,扣除房租支出所佔比例24.39%,應認未逾一般人之生 活程度,要屬合理。
(三)復聲請人主張每月需負擔二名未成年子女扶養費共 7,000元,亦遠低於高雄市最低生活費,扣除房租比例 後與配偶分擔之金額(計算式:7000<8990×2÷2) ,應



為合理;另聲請人長女雖將於履行更生方案期間內成年 ,惟按民法第1084條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保護及教養 義務,凡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時,皆有受扶養之 權利,並不以未成年為限。又所謂謀生能力並不專指無 工作能力者而言,雖有工作能力而不能期待其工作,亦 非無受扶養之權利,故成年之在學學生,未必即喪失其 受扶養之權利(最高法院56年台上字第795號判例參照 ),是聲請人主張需扶養子女至大專畢業,符合現今教 育常態,尚非過當。
(四)綜上,債務人將其每月收入於扣除上開必要生活支出後 ,每月9,055元之更生方案已將其目前每月剩餘金額全 用於清償,已傾其目前所餘之所有,其更生方案條件核 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 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 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 ,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 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 ,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 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 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 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 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 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
附表:更生方案
┌───────────────────────────┐
│每月一期,六年共計72期,於每月15日清償 │
├──────┬───────┬─────┬──────┤
│ 債權人 │ 債權總額 │債權比例 │每期清償金額│
├──────┼───────┼─────┼──────┤
│ 國泰世華 │ 675589 │ 9.52% │ 862 │
├──────┼───────┼─────┼──────┤
│ 聯邦銀行 │ 703196 │ 9.91% │ 897 │
├──────┼───────┼─────┼──────┤




│ 滙誠第一 │ 707597 │ 9.97% │ 903 │
├──────┼───────┼─────┼──────┤
│ 日盛銀行 │ 0000000 │ 18.13% │ 1642 │
├──────┼───────┼─────┼──────┤
│ 安泰銀行 │ 484140 │ 6.82% │ 618 │
├──────┼───────┼─────┼──────┤
│ 中國信託 │ 0000000 │ 18.26% │ 1653 │
├──────┼───────┼─────┼──────┤
│ 台新資產 │ 340560 │ 4.8% │ 435 │
├──────┼───────┼─────┼──────┤
│ 上海銀行 │ 409297 │ 5.77% │ 522 │
├──────┼───────┼─────┼──────┤
│ 台新銀行 │ 0000000 │ 16.82% │ 1523 │
├──────┼───────┼─────┼──────┤
│ 債權總額 │ 0000000 │每期清償總│ 9055 │
│ │ │額 │ │
├──────┼───────┼─────┼──────┤
│ 清償成數 │ 9.19% │ │ │
├──────┴───────┴─────┴──────┤
│補充說明: │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 │
│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惟匯款前債務人│
│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非金融機構 │
│,如資產公司、民間債權人等,仍需債務人自行聯繫履行方式│
│) │
└───────────────────────────┘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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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南山人壽保險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