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2143號原 告 謝瑞生(即林素日之繼承人) 謝錦栓(即林素日之繼承人) 謝宗宏(即林素日之繼承人) 謝景堯(即林素日之繼承人) 謝秀卿(即林素日之繼承人) 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被 告 朱雅甄 訴訟代理人 莊盈君 蔣維德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翁毓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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