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264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卓志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玖仟柒佰捌拾捌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卓志豪於民國89年01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
,約定自民國89年01月21日起至民國92年01月21日止按月清
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00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
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
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2年11 月
21日止累計109,788元正未給付,其中38,645元為本金;59,
526元為利息;11,617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52644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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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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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卓志豪 │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計 │
│ │38645 │ │1月22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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