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5239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林若容
相 對 人 王國祥
債 務 人 王榮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國祥、王榮勝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王榮勝為一般保證人,釋明請求對債務人王榮勝負共
同清償責任之依據。
二、債務人王國祥、王榮勝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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