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52390號
KSDV,102,司促,52390,2013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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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5239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林若容
相 對 人 王國祥
債 務 人 王榮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國祥王榮勝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王榮勝為一般保證人,釋明請求對債務人王榮勝負共
  同清償責任之依據。
二、債務人王國祥王榮勝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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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