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2294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務 人 洪佳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萬貳仟玖佰壹拾元,及其
中新台幣玖萬捌仟叁佰柒拾玖元,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五計算之遲延利息
,暨按前述利息加計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
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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