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52284號
KSDV,102,司促,52284,2013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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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52284號
債 權 人 張朝茂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張綠林銀桂林和田(原名:林玉麟)
林坤山林文進林文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林順發之繼承人有無向所屬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或限
  定繼承之法院所發給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債務人林張綠林銀桂林和田(原名:林玉麟)林坤山
  、林文進林文安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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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