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52284號債 權 人 張朝茂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張綠、林銀桂、林和田(原名:林玉麟)、林坤山、林文進、林文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被繼承人林順發之繼承人有無向所屬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或限 定繼承之法院所發給之相關證明文件。二、債務人林張綠、林銀桂、林和田(原名:林玉麟)、林坤山 、林文進、林文安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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