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2148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務 人 洪桂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陸仟參佰壹拾參元,及其
中新台幣肆萬玖仟肆佰參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九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六九計算之遲延利息
,並按前述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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