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52133號
KSDV,102,司促,52133,2013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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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2133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務 人 王信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柒仟零肆拾叁元,及其中
  新台幣叁萬陸仟捌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三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六九計算之利息,並按
  前述利息加計百分之十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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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