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1976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務 人 許哲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捌仟柒佰貳拾柒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伍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二
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
之利息,暨違約金延滯一個月計付新臺幣(以下同)叁佰元,
延滯二個月計付柒佰元,延滯三個月(含)以上計付壹仟貳
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許哲雄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
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八日止,尚積欠如
下消費款:(一)消費本金:新臺幣187,525元整。(二)利息
計算:新臺幣10,302元整。(三)違約金:新臺幣900元整。(
四)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新臺幣0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
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
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
月八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
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
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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